最高人民法院刑事指导性案例要旨汇总表(全)(第1--16批)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整理:刑事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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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第1-16批刑事指导性案例要旨 | |
编号及案件名称 | 裁判要旨及指导意义 |
指导案例3号 潘玉梅、陈宁受贿案 | 旨在为处理利用新形式、新手段受收贿赂的案件提供指导。国家工作人员以“合办”公司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经营管理的,或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的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而受贿的,是否已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谋取到利益,以及因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受贿犯罪而退赃的,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这对于依法惩治受贿犯罪,有效查处新形势下出现的新类型受贿案件,推进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
指导案例4号 王志才故意杀人案 | 旨在为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提供指导。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对判处死缓的累犯和8种严重暴力性犯罪的死缓犯限制减刑制度,可以适用于2011年4月30日之前发生的犯罪行为;本案因恋爱、婚姻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被告人具有坦白悔罪、积极赔偿等从轻处罚情节,同时被害人亲属要求严惩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能够实现罪刑相适应的,依法可以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这有利于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又进一步严格限制死刑,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
指导案例11号 杨延虎等贪污案 | 旨在为处理新类型贪污案件提供指导。该案例进一步明确,认定此类型贪污罪,要考虑新形势下公共财产的新特点,利用职务上便利的新特点和行为人身份的新特点,不可只拘泥于计划经济时代的传统观念。本案例说明,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管理公共财物的职务便利,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作为贪污罪对象的“公共财物”,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并包括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既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包括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属于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本质上属于刑法第382条第1款规定中的“公共财物”,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为贪污罪。该指导案例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型案件遇到的疑难问题,对于依法有效惩治新类型职务犯罪,推进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
指导案例12号 李飞故意杀人案 | 旨在为正确适用死缓限制减刑提供指导。死缓限制是仅次于死刑立即执行的严厉刑罚,其适用对象是罪行极其严重,论罪本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因具有法定或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判处死缓同时决定限制减刑可以罚当其罪的犯罪分子。对于因民间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且系累犯,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被告人亲属主动协助公安机关将其抓捕归案,并积极赔偿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节,从尽量化解社会矛盾角度考虑,可以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该案与4号指导性案例具有相同的指导意义。 |
指导案例13号 王召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 | 旨在为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第125条第2款规定提供指导。该案例根据立法本意,明确了剧毒化学品氰化钠等属于刑法规定的毒害性物质,非法买卖毒害性物质并不需要兼有买进和卖出的行为,从而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认识分歧和争议,对于统一司法标准,依法惩治相关犯罪,促进危险化学品的依法安全生产、经营和管理,防范和遏制安全事故发生,防治环境污染,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
指导案例14号 董某某、宋某某抢劫案 | 旨在为准确适用《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禁止令”提供指导。该案例明确了对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未成年被告人,可以根据其犯罪的具体情况以及禁止事项与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对其适用“禁止令”。对于未成年人因上网诱发犯罪的,可以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进入网吧等特定场所。该案例针对未成年人因上网诱发侵犯财产犯罪的实际情况,对如何准确适用“禁止令”作出了示范性裁判,有利于矫正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预防重新犯罪。 |
指导案例27号 臧进泉等盗窃、诈骗案 | 旨在明确划分利用网络进行盗窃与诈骗的界限。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诱骗他人点击虚假链接而实际通过预先植入的计算机程序窃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虚构可供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欺骗他人点击付款链接而骗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该案对于审理网络钓鱼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
指导案例28号 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 旨在为刑法修正案新设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的办理提供指导。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包工头),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即使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刑事立案前为其垫付了劳动报酬的,也不影响追究该用工单位或者个人(包工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事责任。该案对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具有明显的价值和意义。 |
指导案例32号 张纪伟、金鑫危险驾驶案 | 旨在明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追逐竞驶”和“情节恶劣”的认定问题。机动车驾驶人员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斗气或者其他动机,在道路上曲折穿行、快速追赶行驶的,属于“追逐竞驶”;追逐竞驶虽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但综合考虑超过限速、闯红灯、强行超车、抗拒交通执法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足以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属于危险驾驶罪中“情节恶劣”的情形。 该指导案例能够统一类似案件的裁判尺度,在社会公众中倡导自觉遵守交通秩序的良好风尚,并警示人们不能将公共道路作为赛车场、竞技场,任意突破危害公共安全的法律底线。 |
指导案例61号 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 旨在明确对刑法有关援引法定刑规定的理解。该案例从立法目的、法条文意和立法技术方面,充分论证了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援引法定刑的情形,是对同条第一款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全部法定刑的引用,即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应有“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两种情形和两个量刑档次。 |
指导案例62号 王新明合同诈骗案 | 旨在进一步明确犯罪既遂与未遂并存情况下的量刑规则。该案例论证了在数额犯中,当犯罪既遂与未遂情况并存时,应当先决定对未遂部分是否减轻处罚,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进行比较,之后再按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最终应判处的刑罚。即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并酌情从重处罚;二者在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犯罪既遂酌情从重处罚。 |
指导案例63号 徐加富强制医疗案 | 旨在明确对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审查判断要素和方法问题。该案例指出,应当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所患精神病的种类、症状,案件审理时其病情是否已经好转,以及其家属或者监护人有无严加看管和自行送医治疗的意愿和能力等情况予以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相关机构或者专家进行评估。 |
指导案例71号毛建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 旨在明确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时间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该指导案例从刑法及其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出发,统一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拒不执行行为的时间起算点,符合立法原意和立法目的,可以有效地促使义务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即迫于刑罚的威慑力而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从而形成尊重司法裁判权威的良好氛围,维护生效裁判威严,有效缓解“执行难”。 |
指导案例87号郭明升、郭明锋、孙淑标假冒注册商标案 | 旨在明确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中,对于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应当综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网络销售电子数据、被告人银行账户往来记录、送货单、快递公司电脑系统记录、被告人等所作记账等证据认定。被告人辩解称网络销售记录存在刷信誉的不真实交易,但无证据证实的,对其辩解不予采纳。该案例对于此类案件证据如何认定,打消犯罪分子企图通过辩解称网络销售记录存在刷信誉的情况以否认非法经营数额和非法所得的目的,具有积极的意义。 |
注:案例详情见本期图文二